2007年6月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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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本立法奠定法治基石

  民主:
  从公民旁听到网上征集 地方立法向民众敞开大门
  年逾60的普通市民周南成,忘不了2003年8月29这个日子。这一天,他作为15名公民代表之一,有幸现场目击了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的议程。当时,他最关心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正在审议。
  那一年,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别说是在浙江,就是在全国都算得上新鲜事。而现在,几乎每一次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都会允许公民旁听,而且,旁听公民可以对列入会议审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书面意见。
  到了2005年7月,公民旁听延伸到了网上——省人大常委会建立起了人大常委会网络视频制度。从那时起,一些重要的常委会会议都会在人大的官方网站上同步直播,公民可以在网络上“旁听”常委会会议,并在网上发表意见。周南成说,每一次网上直播,他都不会漏过。
  同样对我省人大立法工作记忆犹新的,还有温州市民叶绍中。2005年,在省人大的“地方立法网”上,他曾经在省人大常委会“今后几年要立哪些法”的征集立法建议项目中,提出过自己的想法。“我认为,我省应该立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没想到第二年,这一部地方性法规就获得了通过。”当得知自己的意见成为现实时,叶绍中兴奋得挥舞着手中的报纸。
  “不用去现场参加听证会,这里有一个永不落幕的‘立法听证会’。”据了解,除了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外,“地方立法网”还将所有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都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了解和发表意见。对于普通百姓来说,网络在他们与立法部门之间建立了一条顺畅的沟通渠道。
  从登报公布到立法听证,从公民旁听到常委会会议视频直播,从建立专家库到普通人可以畅所欲言……我省地方立法民主化进程中出现的可喜趋势,让曾经高高在上的立法工作向普通民众敞开大门,随之而来的,则是近年来我省立法的民主和科学程度大大提高。

  公平:
  从“治民”到“治官”、“治权” 公民合法权益受精心呵护
  杭州玉皇山地区的许多居民正面临拆迁,可是,他们心里头比以往的拆迁户要踏实多了。因为,新的《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把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放在了更重要的位置。
  拆迁之前要进行公证;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也有救济的途径……祖辈都居住在玉皇山地区的居民张某,对新条例里的一些条款如数家珍。对他来说,这里头的每一条规定,都与自己和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以前总担心补偿不公平、程序不公开,现在有了法规的保障,心里头踏实多了。”
  事实上,无论是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物业管理、燃气管理等条例,还是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实施办法,立法部门都对利益相对人的保护作出了精心的制度安排。而在管理部门职权的设置上,这些地方性法规则既突出其服务功能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能,又压缩其管制功能。
  “在立法理念上,我们更注重控制和限制公权、维护和扩大民权,实现从‘治民’到‘治官’、‘治权’的转变。”对于近5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特点,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是这样概括的。

  创新:
  从法律空白到全国领先 地方新规解决实际难题
  眼下正是西瓜丰收的季节,温岭市箬横西瓜合作社的农民不再像往年那样,为缺乏资金建立销售网络而发愁,因为他们已经以法人名义获得了贷款授信。而在台州黄岩,东岙果品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正在为来自全国各地的杨梅订购电话而雀跃,从去年开始,他们生产的“东祖”牌东魁杨梅供不应求。
  不过,在《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实施以前,由于我国没有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门法规,无法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宗旨等给予明确的法律界定,也无法确定其法人资格、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人登记、贷款、税收等方面遭遇了重重障碍。2005年元旦开始实施的这一条例,首次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奠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法律基础。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地方性法规,它解决了农村合作社的“燃眉之急”。
  这样的“全国第一”对于我省来说,并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后一次。近5年来,我省立法工作始终注重立法的科学性、创制性,坚持从我省实际出发,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尽力让地方性法规更加符合社会经济规律,出台了一些重要的在全国领先的法律制度。比如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就是我国第一部商号保护地方性法规。它结合浙江实际,把企业商号放到突出地位加以管理和保护,从立法原则、制度设计和立法技术等多个方面对现行规定进行了创新和完善。

  记者感言:
  在家乡浦江的一次村民委员会选举现场,我亲眼看到一位头发花白的老农,戴着老花镜逐字逐句地读着手头那本《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我忍不住问,为什么要研究这个。老人回答说,他想知道自己村里的选举有没有依法进行。
  另一个让我难忘的场面,则是在第一次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报名现场——一名早上6点就来排队的在校大学生,一边啃着馒头,一边紧张地张望着前面的队伍还有多长。
  的确,对于我们普通百姓来说,法律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力的武器。所以,我们不仅关心法律的内容,也关心法律形成的每一个过程。令人欣慰的是,我们的“关心”有了越来越多的表达途径,随之而来的是,我们身边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健全。

  完善法律制度,是夯实和谐社会法治基础的重要保障。
  省十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工作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实施“八八战略”、平安浙江、文化大省、生态省和法治浙江建设,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需要与可能,区别轻重缓急,制定了一大批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有力地推进了我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截至今年6月,省十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通过了地方性法规83件,其中省级立法46件,杭州、宁波两市37件。
  5年来,我省地方立法紧紧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为提高经济增长质量、规范市场秩序、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制定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加强商品市场交易管理、产品质量监督、道路运输管理,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均体现了浙江经济发展的特色,适应了浙江经济发展的需要。
  5年来,我省着力完善了统筹城乡发展、发展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事业、规范社会组织、保护资源环境、加强社会管理等其他方面的立法。比如,为推进文化大省建设,制定了文化市场管理、文物保护管理、艾滋病防治、非物资文化遗产保护等条例;为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制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禁毒、预防职务犯罪、信访等条例;为推进生态省建设,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森林管理等条例。
  法规的完善,使得我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加强。从职工失业保险、城市房屋拆迁,到安全生产、法律援助、物业管理……地方立法的视角锁定普通百姓最关心的方方面面。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有效地维护和保障了广大劳动者、特殊人员和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更令人欣喜的是,这些地方立法成就的背后,有先进的地方立法理念为支撑。在制度设计上,注重控制和限制公权、维护和扩大民权;在立法选项上,注重从经济立法为主向经济、社会立法协调发展转变;在立法内容上,进一步重视科学性、创新性,令法规内容更符合社会经济客观规律;在立法方式上,进一步重视民主和科学,确保公民在立法上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从而更好地实现立法民主。
  本版撰稿:本报记者 朱兰英 配图为本报资料图片